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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部分企业恶意规避员工工作年限
2011-05-15 19:22:37 来源:吴君瑜律师
案情简介:李某2006年被某银行聘用为银行员工食堂厨师,签了四年期劳动合同,工资由银行发放。2010年2月合同到期后,银行让李某等一批员工与另一家实业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,工资由实业公司发放,李某称实际是银行先把工资转给实业公司,再由实业公司发放给他们。李某与实业公司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,实业公司与李某续签了一份三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,合同期限2011年4月30日届止。李某认为,食堂实际是由银行直接管理,自己是银行聘请的员工,职责及待遇并没有变,所以不在意合同中用人单位方的变更。2011年3月,实业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李某,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,没有书面辞退文件。李某不明白,自己工作很负责任,没有犯什么错误,为什么就不与他签续合同了,李某并不想与公司闹僵关系,想先好好协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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