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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整岗位 降低薪金
2011-05-24 21:29:47 来源:吴君瑜律师
案情简介:赵某2005年10月入职深圳某民营企业至2010年5月,2007年5月14日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,2008年12月31号续签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,但劳动合同上都没有写明月工资金额。2010年起赵某加班比较少,部门经理以此为由说工作表现不佳,2011年4月底口头通知赵某自主离职,没有任何补偿,且在未经赵某同意下,又以不胜任目前工作岗位为由,于2010年4月26日出具书面调岗通知书(公司有盖章)给赵某,告知赵某由软件开发岗调为软件测试岗,薪酬降低,赵某不接受调岗降薪,未在通知书上签名,于2011年5月10提出辞职。
公司是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赵某交纳社会保险费。劳动合同上有写明一条:每年年终春节前甲方对工作满1年的员工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,不满1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发。
赵某2010年3月份工资,已被公司克扣,总共只发放28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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